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渠道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运行机制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2.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3.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4.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5.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6.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精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