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二)各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本地区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