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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对涉及垂管部门的,或案情严重、情况复杂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可以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二、认真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八)行政执法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材料,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九)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申诉、举报,纪检监察或上级机关交办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人以上负责调查处理。
  (十)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理由告知具名的投诉、申诉、举报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作书面记录留存。
  (十一)立案后,办案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需委托其他政府法制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十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十三)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下列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处理的,写出调查经过报告书和行政处理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纪检监察机构核实;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案,并向具名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十四)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人做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理、销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申诉、举报人。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三、严肃离岗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

  (十五)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
  (十六)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离岗培训通知书,督促责任人所在单位落实离岗培训工作,并掌握离岗培训的起止时间,并记录在案。
  (十七)责任人离岗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开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发机关报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暂扣证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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