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
的通知
(冀法〔2008〕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
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冀办发[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就政府法制机构所应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掌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制度,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常性沟通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情况的机制,以期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作为执法过错记录在案。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接受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省市政府法制机构业已设置的行政执法投诉中心积极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投诉举报适情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
(五)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以及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执法案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六)对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举报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单独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