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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和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县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整改不到位的要限令停止施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工。县安监局要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各学校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主动献计献策,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整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周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保障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建设施工前,应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安全防范知识。要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生产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
  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在师生中进一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县教委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评估,落实安全措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县教委、县建委、县安监局和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县建委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施工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安全运行。县安监局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附近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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