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方面在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在建工程项目名单由各设区市确定,并将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安监办。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等。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勘察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设计单位是否对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地周边岩土的监测监控情况;吊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等。
四、督查安排
本次专项督查活动分为各市自查阶段、省检查阶段。
(一)各市自查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5日)
各市要按照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名单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所有重点工程项目100%进行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100%进行整改。各地要建立自查工作档案和台帐,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检查阶段(2008年12月16日至20日)
建设厅将采取组织各市互查的方式,对自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由各市安监站负责同志带队,组织本市安全专家,对确定的受检市重点工程项目专项督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印证自查效果。省建设厅将派员对督查情况进行巡查。(互查安排见附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督查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抓紧组织实施,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自查和督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