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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做好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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