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8日
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