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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8日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

  第三条 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其具体目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标准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受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论证、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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