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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流转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必须到县级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登记造册、建档、变更、换发林权证等手续。已经流转的,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不规范的,可在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到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建档、变更、换发林权证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二)加强林权证管理
  按照统一、规范、科学、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变更、权证发放、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工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加快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更新林权证管理数据库,并把林权管理资料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以及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人工商品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四)妥善处理林权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预案,及时处理山林纠纷。对山林纠纷调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充分发挥乡村调解机构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林业执法工作
  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五、努力增加林业投入
  (一)增加财政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除省财政投入外,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推广、山林纠纷调处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必需经费,要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二)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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