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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引导集体林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在产权明晰、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和《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依法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转包、出租、抵押,也可依法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1、流转范围。集体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权和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流转的除外)。经合法程序流转并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流转手续的集体林权,在征得原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再次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
  2、流转形式。集体林权流转的形式有: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流转程序。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林权流转,必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向村民公示,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产评估后,到县、乡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在县级林业局、乡级林技站增挂牌子,人员主要从内部调剂解决)进行登记,由林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信息。其中,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依法采用拍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流转。成交后,由县级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建档、注销原证、换发新证等手续。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流转,可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后,到县、乡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一般规模的在县林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数量少的可在乡(镇)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并由县级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建档、注销原证、换发新证等手续。
  (三)优化流转服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平台,进一步加强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做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等方面的工作,为林农和业主提供服务。有条件的林业重点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林权交易管理分中心。林业资产评估人员须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组建社会化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
  四、进一步强化集体林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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