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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8〕35号)


  为进一步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成果,加快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依法有序流转,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长期稳定,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使林农多得实惠。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兑现收益;对集体统管山,要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使收益惠及全体农民。积极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自留山、责任山,鼓励林农通过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转包经营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体统管山,按照“管理民主、经营科学、分配合理”的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其经营收益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收支情况。
  三、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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