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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特别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意见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确定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从实际出发,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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