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52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有效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及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市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