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部分,租金按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交纳。实物配租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配租面积收取租金,面积差额部分不再享受保障。
实行货币补贴的,按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四)保障房源。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2008年至2010年期间,市区新增廉租住房不少于200套。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保障资金。通过四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二是从每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总额的2%以上;三是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部分资金;四是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三、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建设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对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供应方式。逐步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有购买能力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的对象,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四)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其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满5年的,购房人可将其转让。转让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部分,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