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金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发〔2008〕9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解决金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解决金华市区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市区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以满足市区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市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4万平方米和部分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得到解决。
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按需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租赁房的建设、维护等费用列入市政府专项资金。
二、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将户籍范围扩大到市区各街道的城市居民。
(二)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核减;对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三)保障标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