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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备注:   1.本次未检查的项目或内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检查结束并填写“检查意见”时,应写明检查的结论性意见;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另出具相应的文书。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检查单位存档。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编号: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及内容标准及要求检查结果备注
矿山井巷
(一)安全通道及出口
1矿井安全出口每个矿井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小于30米  
2生产水平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井巷安全标志井巷的分道口应有清晰路标,并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4提升竖井梯子间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梯子间设置符合规程要求  
5人行道及安全间隙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等,运输设备之间及运输设备与支护的间隙要符合规程要求  
6井巷口防坠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二)井巷维护及报废
7井巷支护及维修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维修井巷时应遵守规程要求,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8报废井巷管理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报废井巷地面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井巷名称  
9采空区管理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相通井巷应封闭  
地下开采
(一)一般规定
10采矿设计、图纸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所有采掘工作面图纸齐全、规范,并及时填绘  
11开采要求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12矿柱保护按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保持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不得开采或毁坏,并有人管理  
13矿柱回采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4顶板安全管理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5凿岩及爆破作业建立爆破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采矿机械
16电耙绞车出矿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7无轨装运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坡道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曲线半径应符合要求,车箱装载不应过满  
运输与提升
(一)水平巷道运输
18电机车运输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机车闸、灯、警铃应能正常工作,架线式电机车的滑线悬挂高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19人力推车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推一辆车,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20无轨运输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米,禁止熄火下滑  
(二)斜井运输
21斜井人员运送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22斜井运输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三)竖井提升
23人员运送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保护装置可靠  
24混合井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相关规定,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25提升系统信号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四)钢丝绳及提升装置
26钢丝绳使用升降人员或物料钢丝绳要每日进行检查,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悬挂吊盘用钢丝绳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27电动控制系统保护提升系统应有相关保护和联锁装置,设备应有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  
28提升设备仪表提升速度超过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及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  
29提升装置检测主要提升装置,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  
通风防尘
(一)通风系统
30基本情况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31主扇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应有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32局部通风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  
(二)防尘
33防尘措施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如湿式作业有困难应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防排水
(一)地面防水
34基本情况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和汇水面积、积水区等情况,根据当地情况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35矿井井口标高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  
36防水措施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二)井下防水
37基本情况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及现有生产井积水区、含水层、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水文地质图  
38防水矿(岩)柱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相邻的井巷或采区中有一个涌水危险的,应留出隔离安全矿柱,并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39防水门设置主要泵房进口、水文地质复杂矿山的关键巷道及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突然大量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应设置防水门  
40探水和放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操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井下排水设施
41水泵房井底水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的出口要装设防水门,另一出口用斜井与井筒连通,斜井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潜没式泵房除外)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  
42水泵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43排水管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44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正常涌水量;进水口应有篦子  
电气设备
(一)综合管理
45图纸井上及井下配电系统、井下电气设备布置、井下通讯系统应图纸齐全、完整并且符合规范  
46设备档案应有主要电气设备使用书、设备安装开工、调试安装验收、试验、事故、大修及更换主要部件的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  
47设备管理在用机电设备应完好且有合格者,特种设备有检测证书和合格证,有设备更新、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8检修管理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要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悬挂“禁止送电”警示标牌  
(二)供电
49供电线路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铺设两条独立线路  
50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天井至回采工作面间及行灯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V;电机牵引网络电压在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51接地、接零要求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52断路器要求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电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三)电气线路
53线路保护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54井下电缆铺设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实际要求,电力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小于3米,控制与信号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为1.0~1.5米  
55线路标注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和起止地点等标牌  
(四)机电硐室
56电气设备间距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米的通道,设备与墙壁间距离应不小于0.5米  
57控制装置及警示标志硐室内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牌,并应有照明  
(五)照明及通讯
58照明设置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59通讯系统设置地面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车场、装卸矿点、主要硐室、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机房应设有可靠通讯  
防灭火
60消防措施井下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等应有消防制度,消防器材充足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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