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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司通〔2008〕114号 2008年10月23日)


各市教育局,省监狱管理局:
  长期以来,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教育挽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按照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在押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关系未成年犯生存发展、家庭幸福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系统工程,是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方面。将在押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纳入本省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和工作范围,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确保未成年犯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体现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立足挽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是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措施,有助于为未成年犯释后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二、义务教育对象
  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罪犯。
  三、组织管理
  (一)省教育厅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
  (二)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工作,在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组织实施。
  (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所在地的句容市教育局负责教学业务管理,由句容市教育局确定一所初中和小学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分校,派出专职教师实施教学。
  (四)句容市教育局督导室把未成年犯义务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督导范围。
  四、教育经费
  由省监狱管理局依据江苏省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和教学计划,并结合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特殊要求,提出实施义务教育校舍建设经费、经常性经费(包括教师聘用经费)和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省财政厅将所需经费纳入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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