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水利与渔业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二)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演习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六)宣教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