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知悉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应急响应分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
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由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Ⅰ级或者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水利与渔业局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2)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特别重大或者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