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市应急指挥小组指示,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6)负责全市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监管工作;
(7)完成市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小组按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
市水利与渔业局组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由市级渔业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日常监管
市及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利与渔业局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一)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 预警系统
1、建立通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通报范围
a、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水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及时向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根据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险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上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通报、上报外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