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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8)

  (二)省辖市消费者协会对县级消费者协会上报的企业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书面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站公示等方式征求消费者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消协。
  (三)省消协秘书处汇总各市申报的推荐材料,并进行相关审查:
  1. 通过省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进行查询核实;
  2. 征询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
  3. 通过省、市消协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征求消费者意见;
  4. 必要时采取市场抽样,进行测试比较或组织到申报企业现场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推荐商品认定委员会对省消协秘书处审查合格的推荐商品材料全面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报省消协常务理事会审定确认推荐商品名单。
  (五)被推荐商品的企业与省消协签订以推荐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品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书。
  第八条 推荐形式
  (一)对确认推荐的商品由省消协发给推荐证书、牌匾,并以公告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推荐结果;
  (二)省消协可以以组织活动的形式将推荐的商品向消费者介绍并组织向省外推荐;
  (三)省消协可应被推荐商品企业的要求,采取其它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为介绍;
  (四)被推荐商品在推荐期限内,其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的称号和标志,并标明推荐有效期;
  (五)推荐商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推荐经费
  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省消协将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原则收取推荐商品费用。
  第十条 推荐管理
  各级消费者协会对获得省推荐商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推荐期内,发现有违申报条件的,限期改正并报上级消协。省消协对未能按期改正的,撤销推荐、收回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省消协有权对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或发生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推荐商品,直接撤销推荐、收回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两年推荐期满,如需继续申报的,可减化评审程序采取复查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 各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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