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城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委起草的《唐山市城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城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促进城区工业企业向沿海“四点一带”区域集聚,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搬迁改造原则
1、规划先行原则。按照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对现行城市中心区规划先行修编、细化,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企业予以搬迁改造。
2、产业升级原则。企业搬迁改造要与实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大力吸引战略投资者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实现增强市场竞争力、增量发展、做大做强,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3、保障就业原则。通过搬迁改造,扩大企业规模和利用腾出的土地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努力保障原有就业岗位的基础上,增加和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4、与国企改制相结合原则。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5、统筹谋划,一企一策原则。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分批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从2008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城区规划内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高能耗、高污染、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易于搬迁的企业先行实施搬迁改造。
三、实施方式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鼓励支持的项目,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可依法优先安置企业用地。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禁止建设及搬迁后仍不能达标的污染项目,不再安排新的生产用地。
3、对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退出。破产企业退出及职工安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按上述方式退(迁)出的,原生产经营场所用地由政府收储,经公开拍卖后,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市财政“退二进三”专户,用于企业“退二进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