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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日常门诊救助。设立门诊救助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下拨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到乡镇(街道),主要用于城镇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就地门诊和用药。各县(区、管理区)每年用于日常门诊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少于当年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10%。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过高,各种救助后生活仍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重大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区、管理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总收入的20%。
  (五)慈善医疗救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慈善机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救助。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或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交通事故、非工(公)伤事故的;
  3.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的;
  4.未经批准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5.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各县(区、管理区)财政给予适当配套;
  3.各县(区、管理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1.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根据参保实际人数商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对象办理有关手续。
  2.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申报手续审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统发或转拨到乡镇(街道)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预先拨付到定点医院按相关手续定期进行结算。
  3.日常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出支付计划,按程序报批后预拨到乡镇(街道)民政办,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按相关程序逐级报批后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金要采取社会化渠道发放。要通过张榜公示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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