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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我市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7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08〕5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城镇患病居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辖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并经确认为我市城镇居民的以下人员: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五保户。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城镇医疗救助方式主要有五种,即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日常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各种医疗救助的标准因地制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镇低保对象其他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其资助比例由各县(区、管理区)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具体比例和数额由各县(区、管理区)自行确定。对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限额报销后生活仍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当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管理区)自行确定。我市大病救助年最高限额初定为10000元/人。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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