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平均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底价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2、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供应对象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程序,并严格执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8倍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三)落实集资建房政策。企业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应符合省《意见》的规定。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集资建房的条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土地性质、上市交易、产权确认、违规处罚等加以明确。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利用率
(一)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关于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唐公积金委[200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对全市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加大公积金管理执法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唐山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尽快出台。加强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单位的催缴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严格按照省《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规定程序,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提高个贷使用率,完成省下达的各项指标。
五、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职能
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之都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各级、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和规划、土地、建设、发改、统计、价格、财政、监察、民政、公安、工会、税务、银行、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各县(市)、区要比照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模式,尽快组建各县(市)、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或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从组织机构上对住房保障工作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