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双限房”;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市场自主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制定今后每年我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其中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住宅竣工量的10%-15%;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的住房状况进一步均衡、和谐。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相协调;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完善廉租住房机制,严格准入退出制度
(一)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继续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自2008年11月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