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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养护运行机制

  13、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原则采用就近划段承包的方式,委托公路沿线农民养护,促进农民增收。承包对象由所在村组提出意见,乡镇审查,县区交通部门确定,原则上优先照顾困难农户。

  承包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交通局根据路线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

  14、砂石路养护所需砂石材料,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负责采运,在养护经费中列支。

  15、农村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桥涵防护构造物修补等技术性较强的小修工程,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推行以路面专业化养护队(道班)为主要的专业化养护,沿线乡(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养护工作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16、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17、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范围及标准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18、 要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能、养路不养人”的原则,不再保留专门的养路工。由市、县区编办会同交通部门,对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进行核定,定编、定岗、定职责。

  19、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农民自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路政管理

  20、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21、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22、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23、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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