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5、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管理和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部分乡道以及路面已硬化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指导乡镇政府管理养护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由其设置的乡村公路管理所实施管理养护工作,参与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7、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供给规定全额拨付。市级财政从2009年开始,按每年新增财政收入2%的比例提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平衡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

  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县区农村公路里程、路面类型和养护费用标准,从2009年起,按不低于每年财政收入2%的比例列支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8、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9、 拖拉机养路费(包括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10、 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落实、及时拨付。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市政府每半年督查一次,对落实不力的除通报批评外,酌情调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11、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主要以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解决。养护工程费用不低于以下标准(非硬化路面减半执行),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项目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市交通局负责监管。

  12、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区交通局。市政府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经市政府审核后,市财政逐级拨付。省上下达的养护工程资金,由市交通局提供养护工程计划,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逐级拨付。同时省上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资金与各市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实行同比例拨付。县区交通局要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要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