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08〕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和《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脏、乱、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植被破坏等现象也比较突出,不仅威胁着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市是传统的农业地区,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做好农村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全市的小康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也是建设生态张掖,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更是举节水旗,打生态牌,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无公害、绿色、有机”名优特农产品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建设生态张掖总体部署,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统筹规划农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