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行政许可。2009年,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仍执行《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从业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方面硬性规定不变。同时,为加大监管力度,参照
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今年对零售网点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
(四)做好审核审批。从文件下发起即可着手开展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和审核、审批工作,界定并防护好禁燃区域和部位。对非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凡已达到行政许可时效的,各县(市)区烟花办应组织职能部门逐一进行检查,对安全条件没有变化且守法经营的零售网点,烟花办应及时换证。对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和非限放区域新增加的零售网点,烟花办应根据《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此项工作于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各县(市)区公安局应在市烟花办核定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范围内许可。各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公司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核发。
(五)加强培训工作。市安监局应在近期对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考核,以达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规定要求;对于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凡去年已经过市烟花办培训,并经县(市)区烟花办确认后,可换证使用;对新申报的从业人员,市烟花办予以统一培训;对各批发企业的配送车队从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六)实行连锁经营。2009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仍实行以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方式,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2009年春节期间,市日用杂品公司在农历十二月廿四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级供销部门要督促下属经营批发企业严格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自律制度,并对零售网点进行价格指导,对不遵守指导价格的网点,要责令整改,不听劝诫的撤消其经营资格,从而抑制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福州城区零售网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负责收回。在配送和回收期间,市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以确保全市烟花爆竹供应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