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99号 2008年12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9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机构及组成人员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更名及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榕政综〔2007〕246号)精神执行,并继续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预案,强化监管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各级烟花办要勇于担负起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到成员单位不少、工作力度不减、措施得力有效,加强安全监管,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二、强化安全监管
(一)确定准入产品。2009年,我市烟花爆竹准入产品仍在C、D级产品范围`内选定。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二)加快库房建设。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福清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闽清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抓紧新仓库建设,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施工完毕,在通过安全评估和申报审批后投入使用。其余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市烟花办要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对其储存仓库安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批发公司,经审核,由安监部门在原许可证件上签注延期。此项工作在2008年12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