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为无偿和低偿,无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低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4)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资金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开展社会化养老的重要补充,在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中,应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000元的开办补助,分5年拨补,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已拨付的开办补助款。
9、实施优惠政策。
(1)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待遇,政府要通过对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
(2)建立登记制度。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单独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
(3)减免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此外,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四、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级领导要把推进居家养老工作作为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人员、场地以及协调各项经费保障,要经常深入社区指导帮助创办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各社区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二)明确分工。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市老龄办要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的作用,做好基础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指导完善助老服务网及助老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要负责做好居家养老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老龄发展趋势”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敬老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及时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财政局要按年度及时预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开发公益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文化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体育局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等;老年大学要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