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充实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以生活照料服务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专项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健身的场所,开展知识讲座、书法绘画、体育健身、谈心交流等。
5、建立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单位员工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知识、技能、体能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着力打造专职助老服务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居家养老工作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标准按现行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6、实施机构带动。各区要在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的基础上,探索各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模式。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社区资源和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在人口较为密集、居家养老需求量大的区域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开展住养服务的同时,延伸服务功能,带动、辐射半径服务圈内的居家老人,为他们提供日托、家政、娱乐以及护理等方面服务。各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争取到“十一五”末,各区都有2-3所该类型的养老机构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7、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动员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居家养老工作,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8、实施资金补助。居家养老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需要财政的持续投入。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即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区也投入500万元,作为开展社会化养老工作的专项资金。今后逐步开展的县(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补助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马尾区及县(市)自行承担。具体补助项目如下:
(1)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进行资金补助。服务站(点)可以租赁、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对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赁的服务站(点)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报酬进行补助。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可按1:3的比例设置,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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