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08〕234号 2008年12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民政部、老龄办等10个部委《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在鼓楼、台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市政府居家养老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从今年起在全市逐步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就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为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今年年底前在五城区全面铺开居家养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而把年度的为民办实事的任务落实好。用三年左右时间进行扩面和规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从明年开始试点,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县拓展。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模式,在全市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组织,初步形成适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网络。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工作组织。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老龄办、宣传、财政、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老年大学等单位要明确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为在我市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的服务。
3、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按照特殊人群优先,以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对生活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方式分为无偿和低偿,提供无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本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低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本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1)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2)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