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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和“以贷还贷”三种。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其中担保单位为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中心”或“县管理部”建立按揭关系的房地产开发商、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理其抵押物、质押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所存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由与“中心”或“县管理部”签订委托协议的受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四)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已拥有相当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4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六)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职工;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中心”或“县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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