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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最近一次审查备案材料;

  (四)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的总结报告;

  (五)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自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修订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最近一次审查备案的材料;

  (三)应急预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的情况报告;

  (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定期将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件。不能提交同意备案表的企业,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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