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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8年10月9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与评审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烟草等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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