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切实做好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市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市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同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发〔2008〕64号),做好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工作,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