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商品住房,可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
六、各商业银行要优先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支持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的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
七、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鼓励各级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或拆迁安置房。对开发企业改售为租的资金投入,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应予以支持,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要牵头研究具体的支持办法。
八、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予以全额免征。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按0.5% 税率征收契税。
九、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的,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十、三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9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个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由28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双职工由33万元提高到35万元。个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信用良好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到20%。
各县(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意见,并按规定报批。
十一、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并取得房产证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二、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和内部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