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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明政文〔2008〕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局、规划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调节土地供应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先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土地供应信息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土地出让。出让地要合理确定土地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三期缴纳,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二、对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实到新出让的具体地块,并作为前置条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商品房项目,2009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交30%;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交50%,缓交的配套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全部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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