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进货前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并作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审批、日常销售与存货检查的依据,凡是与“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不符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一律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协议”应包括“烟花爆竹回购” 方面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销售期过后实施回购,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
  九、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负责,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行为。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大量张贴,以警示和震慑不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不间断地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控制非法生产原材料来源,堵塞非法产品销售渠道,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打非”高压态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济南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的实施方案》(济安发〔2008〕16号)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职责,突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批发、聚集销售网点和集贸市场销售等行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时,要按照《关于协调处理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工作意见》(鲁公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和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二)申请零售经营单位名称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不予受理: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名称,××烟花爆竹厂(公司)驻济办事处、经营点、直销点,××烟花爆竹厂(公司)分公司、代办点、联系处等。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