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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效力、格式和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各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编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编号原则为:济烟爆(常)字〔YYYY〕XXQQQ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编号原则为:济烟爆(临)字〔YYYY〕XXQQQ号。其中:YYYY 为发证年份,XX为区域县级区域编号(章丘01、平阴02、济阳03、商河04、历下05、市中06、槐荫07、天桥08、历城09、长清10、高新11),QQQ为顺序号。
  3、格式。《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字体。应以打印方式填写,如果用手工填写,必须以毛笔或碳素笔书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4、备案。县(市)区安监局要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发证数量报市安监局备案(常年和临时分别报送),备案时需要提供发证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许可证编号等),并定期将发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审批情况不向社会公开、不上报备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储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必须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
  六、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查、审批、检查等工作的主体监管部门,要把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及时有效指导、督促做好各项烟花爆竹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布局、高效便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50米,与其他零售单位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设可能会增加被审批单位负担的审批条件,不得采取指定、暗示等手段要求被审批单位购进特定单位的产品,不得限制本销售区域内的批发企业开展正常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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