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仅允许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有效期为1年或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县(市)区安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监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审查内容、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和增加,但必须包括《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所列的所有内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09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十五)前发放完毕,2009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始供应市场。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单位,在2009年1月14日(农历腊月十九)00:00前和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24:00后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1、有效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放区外为55天〔2009年1月1日(农历腊月初六)-2009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三十)〕,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3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月20至24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限放区内为33天〔2009年1月11日(农历腊月十六)-2009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八)〕,其中,2009年1月11日至13日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月10日至12日为烟花爆竹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县(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每年申请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