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涵江圣仙矿泉水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08]178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无偿收回莆田市涵江圣仙矿泉水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36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偿收回莆政[1994]土涵79号文批复划拨给莆田市涵江圣仙矿泉水有限公司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原铁灶村作为建设厂房、办公楼等项目用地共4.0279公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该幅土地上已建设总面积为1828.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围墙等附属配套设施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669211.00元给予补偿。该资金由涵江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