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和技术步骤 图(略)
(四)有关技术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要严格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
1、数据时点
开展评价工作的评价时点:国家级开发区为2007年12月31日,省级开发区为2008年12月31日,各项数据必须根据评价时点进行采集。
2、数据口径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必须严格与评价对象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应在评价成果中予以说明。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与审核公告范围不同的,应将审核公告范围以外的数据进行剥离。
3、计量单位
评价成果使用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
4、科技手段应用
为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在评价工作中应积极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建立开发区土地利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研制相关计算机辅助系统。
五、工作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
为确保我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莆田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成果的审核、监督指导和上报申请验收等日常工作。技术支持委托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市级技术指导单位,承担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协助对开发区评价工作成果审核验收等。
开发区所在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情况,成立相应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评价工作。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启动后,各开发区主要领导及开发区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