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8〕145号)
4、《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239号)
5、《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6、城镇地籍调查有关矢量数据和制图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内容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我市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湄洲岛旅游度假区除外。具体为:1、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面积457.7公顷。2、福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面积646.86公顷。3、福建荔城经济开发区,面积348公顷。4、福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面积1105公顷。5、福建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面积1939.37公顷(2002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原名称为莆田湄洲湾北岸开发区)。
评价范围为经国家有关部委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工作内容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内容主要由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部分构成。
1、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是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通过资料收集、空间影像判识、实地勘探等方式,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土地供应与保障情况等进行调查;同时选取典型企业,开展企业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方面的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从而掌握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
2、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基础调查研究,依据有关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确定相应指标的理想值和权重,计算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用地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