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质量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政府监管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所监督工程专业要求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低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
(二) 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的监督站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六)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州)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2、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工程类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2、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3、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一)、(二)中第1条的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机构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监督人员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