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一、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诚信企业等荣誉的企业,项目形象进度达10%即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获得市级诚信企业等荣誉的,其项目形象进度达15%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地下层数可计入项目形象进度,地下1层计2层,地下2层计4层,地下3层计6层。
六、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行为。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离婚、重大疾病、死亡等合理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如已办理金融贷款的需还清全部贷款。注销后该房产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恢复原始状态。
七、延长土地开发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不具备开发条件使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经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开发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二年。
八、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对原按历史遗留设定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100%的协议出让地块,可参照“国六条”等有关政策规定,将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调整为占70%以上。对不足比例的,在今后新出让的经营性地块中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控。
九、延缓相关费用缴纳时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可延至规划验收时缴纳。对分期开发的楼盘,如后期开发楼盘的配电设施不纳入前期建设范围的,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调整方案,按调整后的方案收取前期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对后期开发的楼盘参照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启动时按当时标准执行。
十、缩短行政服务时限。凡涉及房地产业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原规定时限一律缩短三分之一,原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全部限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房产售价,以适应市场变化。
十一、严格审批收件标准。各个审批事项的收件标准严格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要件提交,禁止以部门文件擅自出台增加申请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