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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8]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税率。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作为缴纳契税依据。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1%税率征收,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自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起计)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执行。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建安成本以有资质的造价管理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的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有关税收规定的下限征收。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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